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淘宝对评价的最新规定和处理

淘宝对评价的最新规定和处理(2010年11月11号实施)
第四十一条  买卖双方在支付宝交易成功后十五天内可以进行评价。评价包括“信用评价”和“店铺评分”。 第四十二条  在信用评价中,评价人若给予好评,则被评价人信用积分增加一分;若给予差评,则信用积分减少一分;若给予中评或十五天内双方均未评价,则信用积分不变。如评价人给予好评而对方未在十五天内给其评价,则评价人信用积分增加一分。 相同买、卖家任意十四天内就同款商品的多笔支付宝交易,多个好评只加一分、多个差评只减一分。每个自然月因相同买、卖家之间交易而增加的信用积分不得超过六分。 评价人可在作出中、差评后的三十天内,对信用评价进行一次修改或删除。三十天后评价不得修改。因骗取他人财物、发布违禁信息而产生的非正常交易,淘宝有权删除双方评价。 第四十三条  店铺评分由买家对卖家作出,包括宝贝与描述相符、卖家服务态度、卖家发货速度、物流公司服务四项。每项店铺评分取连续六个月内所有买家给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。买家若完成对商城卖家店铺评分中宝贝与描述相符一项的评分,则其信用积分增加一分。 每个自然月因相同买、卖家之间交易而产生的店铺评分或信用积分仅计取前三次。 店铺评分不得修改。